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为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台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提醒广大群众积极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外,于2020年4月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全宣传活动。下面就非法集资的一些基本内容提醒如下: 一、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 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 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责任❓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还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不要以一时冲动毁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生活,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远离非法集资,携手共建健康的社会环境!
文章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集资】相关介绍说明、司法解释及相关银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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